推动原子能事业高质量发展,原子能领域基础性法律正式颁布

日前,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原子能法。原子能法共八章62条,自2026115日起施行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负责人表示,原子能法是我国原子能领域的一部综合性、基础性法律,明确了原子能研究、开发和利用活动的指导思想、重要原则,规定了鼓励和支持原子能研究、开发和利用活动的制度措施,以及安全监督管理和进出口管理制度,是我国原子能领域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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核工业是高科技战略产业,从1955年创建发展至今,我国已经建立了完整的核工业体系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负责人指出,制定原子能法,对原子能事业科技创新、产业发展、综合利用、安全监督等作出制度性安排,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原子能事业健康、可持续发展。

此前,我国已经颁布实施了放射性污染防治法、核安全法以及一系列原子能领域的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,初步构建了原子能领域法律法规体系。同时,我国于1984年加入国际原子能机构并成为13个指定理事国之一,到目前为止已批准加入了多项原子能领域的国际公约,承担不少原子能领域的国际义务。

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负责人表示,制定原子能法,完善原子能领域相关法律制度措施,与现有的相关法律制度做好衔接,同时将我国在核安全、核安保、防扩散等领域的国际义务转化为国内法要求,有利于构建系统完善的原子能领域法律法规体系,进一步提高核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。

国家原子能机构系统工程司负责人介绍,原子能法设立七项制度,主要包括乏燃料贮存、运输和后处理等管理制度,核技术应用废旧放射源回收制度等;明确三大规划,主要包括原子能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专项规划、核燃料循环中长期发展专项规划和国家核电发展规划;规定四项财务政策,为规范和强化原子能事业的财政资金支持提供了法律依据。

国家原子能机构系统工程司负责人介绍,一方面,原子能法为实现原子能事业的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,从法律上确立了原子能事业的发展战略和基本原则,强调要引导资源合理配置,促进科技自主创新,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,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。另一方面,原子能法为实现原子能事业的高水平安全确立了严格要求,设置了“安全监督管理”专章,确立“坚持安全第一、预防为主”原则。

本文采编:CY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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